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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11     【字体: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1]965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将从201211日起至20141231日期间免于收取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签证费和证书工本费。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请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及时到产地证管理科注册室申请认定及备案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 工商营业执照;

3.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

联系电话:0769-22802707

 

      二О一二年一月九日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签发.doc
附件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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